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聲請人 謝永龍 相對人 謝莉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駁回聲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2月26日結婚,婚後同住於桃園市○○區○○○街○○號,婚後感情良好,惟迄至近1年間,相對人開始深夜不歸,並於近2月莫名拒絕與聲請人同房,進而於105年2月4日無故離家,並斷絕與聲請人之聯繫,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聲請相對人與聲請人同居云云。
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前段定有明文。惟倘兩造已經離婚,彼等間之婚姻關係既已消滅,聲請人即欠缺所謂夫妻履行同居之請求權,本院自無再就履行同居訴訟為裁判之必要,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經查,兩造已於105年3月1日協議離婚,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已經消滅,關於夫妻履行同居之請求權即屬欠缺,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聲請人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