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1號
109年度易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嘉均具保人林建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7號)及追加起訴(10
9年度偵緝字第29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嘉均所涉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林建誠於民國109年
6月2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09年7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於同日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訴字卷第131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訴字卷第134頁)、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訴字卷第16
7頁)、被告之送達證書2份(訴字卷第157、159頁)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訴字卷第16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年8月28日函文1份、拘提報告書1份暨照片2張(訴字卷第213、216、217頁)、新竹市警察局
109年8月17日函文1份、拘提報告書1份暨照片2張(訴字卷第219、227、229頁)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