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許琮貿 相對人 阮筱婷
陳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5日共同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5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渠等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3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05年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4,619,184元,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113,396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3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6月5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段││661││228.92│3883/100000│相對人二人應│││││││││││有部分各為│││││││││││7766/400000│├─┼───┼────┼───┼──┼────┼─┼──────┼──────┼──────┤│2│苗栗縣│苗栗市○○○段││662││229.50│3883/100000│相對人二人應│││││││││││有部分各為│││││││││││7766/400000│├─┼───┼────┼───┼──┼────┼─┼──────┼──────┼──────┤│3│苗栗縣│苗栗市○○○段││663││229.39│3883/100000│相對人二人應│││││││││││有部分各為│││││││││││7766/400000│├─┼───┼────┼───┼──┼────┼─┼──────┼──────┼──────┤│4│苗栗縣│苗栗市○○○段││664││229.41│3883/100000│相對人二人應│││││││││││有部分各為│││││││││││7766/400000│├─┼───┼────┼───┼──┼────┼─┼──────┼──────┼──────┤│5│苗栗縣│苗栗市○○○段││665││228.53│3883/100000│相對人二人應│││││││││││有部分各為│││││││││││7766/400000│└─┴───┴────┴───┴──┴────┴─┴──────┴──────┴──────┘┌─┬──┬────┬────┬────┬─────────────┬──┬────────┐││││││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途││││號││││房屋層數│合計││範圍││││││││││││├─┼──┼────┼────┼────┼──────┼──────┼──┼────────┤│1│838│文發段│文山里8│住家用、│六層:88.39│陽台:11.90│全部│含共有部分文發段││││664、│鄰文發路│鋼筋混凝│合計:88.39│││847建號之應有部││││665地號│148巷2│土造││││分;相對人二人應│││││號6樓之│││││有部分各為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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