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七號
原告壬○○○○司法定代理人F.湯瑪斯.鄧被告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未○○被告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未○○被告午○○
甲○○○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戌○○被告海豚科技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佳郁 被告天○○
乙○○○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春發 被告辛○○
地○○○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卯○○被告寅○○
杰盈貿易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 被告丑○○慧杰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英昇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巳○○被告丁○○○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亥○○被告申○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辰○○被告酉○○
庚○○癸○○戊○○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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