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八號
原告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委由原告承作保全防護服務,並約定每月服務費用為三千六百七十五元(含百分之五稅捐)。詎原告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而被告仍積欠自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止之保全服務費用九千八百元,及違約拆機費用三千元,施材費三千零七十四元,施工費四千五百元,合計二萬零三百七十四元,爰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統一發票、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保全工程精算表、系統客戶拆(移)機申請執行單、保全合約卡、帳卡、保全系統安裝報價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到庭為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