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35號上訴人聯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案由」之記載,原記載為「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