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4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655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官謝佩玲書記官謝佩欣通譯謝孟庭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 莊文東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乙○○新臺幣(下同)拾 伍萬 元,給付方式:於民國98年1月23日給付伍萬元,98年2月23日給付伍萬元,98年3月23日給付伍萬元,均由被告匯入原告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 邱文正 願擔任上開賠償金額拾伍萬元之連帶保證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開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謝佩欣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