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23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75號),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97年度易字第68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竊盜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竊盜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犯罪事實:丙○○因欠缺交通工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 廖秀霞 、乙○○、 葉蘭祝 所有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行竊時間、地點、方法、物品均如附表所示),於機車汽油耗盡後乃將機車丟棄(廖秀霞、葉蘭祝遭竊之機車均已尋獲),嗣經乙○○報警後,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於97年5月16日下午4時40分許在臺南縣○○鄉○○路與和平街口發現丙○○穿著之衣服與監視錄影畫面中竊取乙○○機車者之衣著相同而查獲,丙○○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竊取附表編號1、3之機車前,向處理之員警坦承行竊,自首並願接受裁判。
三、證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乙○○、廖秀霞之夫甲○○、丁○○、慶安機車行老闆 余國正 於警詢之證述、臺南縣警察局 玉井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失竊現場照片10紙、車號000-000、H5U-997、YRP-675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
四、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竊取附表編號1、3之機車前,向處理之員警坦承行竊,自首並願接受裁判,有員警之職務報告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就此部分,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惟其年值壯年,身心健全,不思循正當工作以謀資費,竟竊取他人機車以供代步,價值觀念偏差,應予導正,附表編號1、3之機車已經被害人尋回,惟附表編號2之機車尚未尋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方法│竊得物品│所處之刑│├──┼────┼─────┼──────┼──────┼──────┤│1│97年5月│臺南縣玉井│見機車鑰匙插│廖秀霞之車號│有期徒刑叁月│││10日晚上│ 鄉玉井村中 │在電源孔上,│M2E-193號機│。│││7時許│正路63號前│即以該鑰匙啟│車1輛(含機││││││動電源徒手竊│車上放置之4││││││取之。│個便當)。│││││││││├──┼────┼─────┼──────┼──────┼──────┤│2│97年5月│臺南縣玉井│同上│乙○○所有之│有期徒刑肆月│││12日上午│鄉 玉田村玉 ││車號000-000│。│││9時45分│田209之28││號機車1輛。││││許│號前││││├──┼────┼─────┼──────┼──────┼──────┤│3│97年5月│高雄縣內門│見丁○○寄放│葉蘭祝所有交│有期徒刑叁月│││16上午6│ 鄉溝坪村廣 │在余國正開設│給其女丁○○│。│││時許│福2-15號「│「慶安機車行│使用之車號│││││慶安機車行│」欲修理,而│YRP-675號(│││││」前│機車鑰匙插在│引擎號碼:││││││電源孔上之際│ET240017)機││││││,即以該鑰匙│車1輛。││││││啟動電源徒手│││││││竊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