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1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B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民國96年2月12日18時38分,行○○○鎮○○路、康莊路口之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闖越紅燈,為桃園縣警察局(下稱原舉發單位)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開立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乃以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於96年4月14日以桃監裁罰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逕行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1,
8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3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該機車回去大溪鎮,在進○○○鎮○○○路口即康莊路與和平路口時,看到當時交通號誌為紅燈與可右轉之號誌,而對向的車輛則係綠燈可以直行,異議人並未右轉進入和平路,直接行駛康莊路,進入該路口不到五公尺距離即被開罰單,小民認為這路口的交通號誌設計有瑕疵,也欠公平,應該修正讓雙向均可同時直行,以符合雙向流通原則,順暢交通;且舉發當日係民俗春節前二日,百姓們趕辦年貨,又逢下班時間,交通壅塞,員警執法時機有所不當,令百姓深感無奈,為此依法提出異議云云。
三、經查:㈠異議人於上開時間騎乘MJJ-577號機車行經上開路口處,於
其行向號誌顯示為紅燈,另同時有綠燈右轉箭頭之燈光管制號誌時(即禁止直行、准許右轉之燈光號誌),仍直行闖越紅燈之事實,業據異議人具狀陳明不諱(見聲明異議狀、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站 陳述單 ),並有桃園縣政府大溪分局96年4月10日溪警分交字第0962004148號函文、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㈡按汽(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
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且應予以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異議人既有上開闖越紅燈之舉,原處分機關據此乃依上開相關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自屬有據。異議人以上開燈光號誌之設置有所不當而影響交通流量,員警取締時機不當云云,均難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
㈢綜上,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闖越紅燈,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甚為明確。原處分機關依上該規定處以1,8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經核定明確,且裁處之罰鍰金額及方式亦無不當。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至異議人認有上開路段之燈光號誌有該等設置之缺失,本院將另函請主管機關對此問題加以妥適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