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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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4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應收帳款承購、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21日起至135年11月20日止,利息、債務清償日期、遲延利息、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甲○○依上開約定,於95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4,600,000元,其中⑴4,0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27日起至115年11月27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73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6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08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18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60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27日起至105年11月27日止,分12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均約定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73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6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08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18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且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聲請人於97年8月25日收受本院新院雲97執全武字第643號查封登記函,得知如附表所示供擔保之不動產遭查封,依兩造房屋借款約定書第16條,借款人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共尚欠本金4,233,22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茲相對人乙○○○於97年6月2日以受贈為原因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其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約定書、本院新院雲97執全武字第643號查封登記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分別於97年10月2日、30日寄存送達相對人,並於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4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泰豐││220│建│││370.05│6303/115962││├──┼───┼────┼────┼────┼───────┼─┼──┼──┼──────┼─────────┼────────┤│2│新竹縣│新豐鄉│泰豐││220-16│建│││19.01│全部││├──┼───┼────┼────┼────┼───────┼─┼──┼──┼──────┼─────────┼────────┤│3│新竹縣│新豐鄉│泰豐││221│建│││61.75│6303/115962││├──┼───┼────┼────┼────┼───────┼─┼──┼──┼──────┼─────────┼────────┤│4│新竹縣│新豐鄉│泰豐││298│建│││44.0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4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下│││││││││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縣○○鄉○○○段│住家用、│51│51│51│33││││││││1│陽台、平│12.7│平│全部│共用部分:│││4│康樂路一段│220-16、│鋼筋混凝│.│.│.│.││││││││8│台、屋頂│4、6│方││泰豐段366│││6│200巷21號│298地號│土造5層│84│84│84│22││││││││8│突出物、│.65│公││建號;權利││││││樓房││││││││││││.│雨遮│、9.│尺││範圍││││││││││││││││││7││70、│││18874/3348││││││││││││││││││4││9.01│││51;面積│││││││││││││││││││││││449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