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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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5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20年6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5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5年7月10日止,分36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7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242,50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無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借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378│建│2694│10000分之6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6│臺南縣西港鄉│臺南縣西│8層樓房│67│67│平│鋼筋│5.│平│全│││66│慶安村新興街│港鄉西港│鋼筋混凝│.7│.7│方│混凝│75│方│││││8之186號4樓│段1378地│土造│8│8│公│土造││公│││││之3│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西港段175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