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7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9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9日起至民國124年1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丁○○於民國94年11月28日邀同第三人 楊麗花 為連帶借款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500,000元③1,30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668,9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以上均為影本)、交易明細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79-2│建│6,648.00│10000分之77│├──┼───┼────┼────┼─────┼─┼─────┼──────┤│002│臺南縣│永康市○○○段│479-105│建│124.00│全部│├──┼───┼────┼────┼─────┼─┼─────┼──────┤│003│臺南縣│永康市○○○○段│982-23│建│104.00│10000分之7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60│60│59│50│22│平│鋼筋│16│平│全部│││0│三民里三民街│康市蔦松│鋼筋混凝│.2│.0│.6│.0│9.│方│混凝│.1│方│││││18巷8弄27號│段479-10│土造│1│4│5│2│92│公│土造│1│公││││││5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蔦松段827建號,權利範圍:9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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