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救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救字第0001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96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