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九五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於協商過程中,檢察官與被告有所協議,被告願受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之科刑,而雙方協商之犯罪事實範圍,除本案起訴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晚間八時四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中興街口為警方查獲部分外,並包括被告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下午七時四十分許及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七時五分許,分別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臺中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方查獲之部分,惟後者,後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0五二號、第四0八六號提起公訴,而與本案檢察官與被告之協商內容有所不符,故本院認上開之協商合意,對被告而言顯失公平。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楊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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