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關於違約金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表違約金利率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利率│││││││├─────┼─────┼───┼─────┼────────────┤││自民國96年│2.71%│自民國96年│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4,904,548│2月28日起││3月29日起│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至民國97年││至民國97年│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8月27日止││8月27日止│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97年│3.11%│自民國97年│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8月28日起││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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