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振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振亮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游振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30日6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 胡僑榮 所有、位在新北巿泰山區頂福63號旁300公尺處之小木屋(座落新北巿林口區小南灣段頂小段1532地號),持客觀可為兇器使用之電鑽1支、一字起子1支、T字板手1支、剪鉗1支、美工刀1支、鋸刀1支、鯉魚鉗1支、鈄口鉗1支、電工鉗1支、活動板手2支、六角螺絲2支、六角板手4支等工具,撬開該小木屋大門,進入屋內竊取電動割草機2部、電鋸1部、住家使用之變壓器1具、小型開關箱3具、白鐵門1片(均已發還,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萬8,500元),得手後正欲駕駛上開車輛離去之際,為 陳文 合發現游振亮所駕駛自用小客車車後廂因載有前揭白鐵門,而未能關閉,遂返家報警處理,警方據報到場,發現前揭竊取之物品及犯罪工具散落在現場草地上,當場查扣,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胡僑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游振亮矢口否認涉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喝醉了,因為車子開不出來,所以有進去小木屋內要找圓鍬,我右手有受傷,沒辦法偷東西,也搬不動等語。經查:
㈠證人 陳文合 發現上開處所遭竊,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在
上開處所鄰近樹林內,發現散落地上之電動割草機2部、電鋸1部、住家使用之變壓器1具、小型開關箱3具、白鐵門1片等遭竊物品,及電鑽1支、一字起子1支、T字板手1支、剪鉗1支、美工刀1支、鋸刀1支、鯉魚鉗1支、鈄口鉗1支、電工鉗1支、活動板手2支、六角螺絲2支、六角板手4支及手套等工具乙節,業據告訴人胡僑榮於警詢時指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385號卷【下稱偵卷】第17頁至第18頁)、證人陳文合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見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95頁至第96頁)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見偵卷第27頁至第35頁、第39頁至第4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陳文合於警詢時證稱:我住家沒水,所以早上大約6時15
分許,我就到住家旁邊的樹林要檢查水塔,我在現場發現一台銀色休旅車,後車廂門因為載有一片鐵門而無法關閉,我看到一名男子坐在駕駛座上要開車迴轉,但因為現場前幾天有下雨,地上都是爛泥,所以無法開走,我問他在做什麼,他說車子卡住沒辦法離開,我覺得他是小偷,所以就趕快回家報警,之後會同警方回到現場,就發現剛剛車上載的鐵門已經丟在地上,樹林內也很多散落的物品,有電動割草機、電鋸、變壓器、白鐵開關箱等,我再查看我的水塔開關箱,也被剪掉、電纜線也不見,小木屋的大門被橇開,裡面有翻動破壞的痕跡,屋後的變壓器也不見等語(見偵卷第19頁至第20頁)、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住在小木屋附近,平常會幫忙巡視小木屋,當天因為沒有水,所以前往小木屋查看,電動割草機2部、電鋸1部、住家使用之變壓器1具、小型開關箱3具、白鐵門1片等物,本來都是放在小木屋內,當天我到小木屋時,發現其中一道門被橇開,白鐵門被拆下,放在被告所駕駛車輛上,被告所駕駛車輛後車廂門因為白鐵門太大而關不起來,我到小木屋內查看,發現上開物品都不見了,電纜線也被剪掉,所以我就趕快回家報警,並通知屋主,之後我就會同警方回到現場,在旁邊樹林發現遭竊的物品,至於扣案工具並非我或屋主所有等語(見偵卷第95頁至第96頁);又警方在現場樹林中扣得裝有工具之水桶1只,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之結果,在水桶內之手套上,檢出一男性之DNA-STR型別,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同,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1年5月27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388852號函暨所檢附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6月17日新北警鑑字第1111120187號鑑驗書1份(見偵卷第101頁至第109頁)在卷可考,佐以被告前於偵訊時自陳:白鐵門、割草機、電鋸、變壓器、開關箱等物是我在草叢裡撿的,我車子開到那裏,在那邊睡覺,睡醒看到草叢裡有這些東西,就撿到車上,但是我車子卡在泥巴裡,開不走,我怕別人說我偷東西,所以我又把東西丟回去等語(見偵卷第83頁),是現場扣案工具確係被告用以竊取白鐵門等物乙節,應堪認定。
㈢至被告提出桃園醫院新屋分院107年8月29日診斷證明書及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局109年12月29日診斷證明書,以佐證其右手因受傷而無法竊取或搬運白鐵門等物云云。然查,觀諸上開診斷證明書至多僅記載被告右手掌指關節活動度不足,右手功能受限,然並未記載被告右手功能受限程度,及是否已無法拆卸或搬運重物,且上開診斷證明書分別係107年與109年所開立,距今已相隔數年,是被告現時右手功能是否完全未恢復,亦非無疑,更況乎,被告前於偵訊時業已坦承有將白鐵門、割草機、電鋸、變壓器、開關箱等物搬到車上,業如前述,是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辯稱其右手功能受限,無竊取或搬運上開物品之能力云云,洵不足採。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
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2366號判決判處偶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同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10年8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竊盜案件,且其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38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本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同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與本案所犯之罪,其罪名、法益種類及罪質,均屬相同,堪認被告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特別惡性存在而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依本案情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爰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全無謀生能力之人,不
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任意攜帶兇器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均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作、與86歲母親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依證人陳文合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可知,現場水塔開關箱遭剪斷、電纜線不見、小木屋大門被橇開、白鐵門被卸下、變壓器遭竊,此等犯行顯非徒手可為,兼衡扣案裝有上開工具之水桶內查獲之手套1個,檢出與被告相同之DNA-STR型別,業如前述,是可知扣案如附表所示工具,確係被告用以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及數量1電鑽1支2一字起子1支3T字板手1支4剪鉗1支5美工刀1支6鋸刀1支7鯉魚鉗1支8鈄口鉗1支9電工鉗1支10活動板手2支11六角螺絲2支12六角板手4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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