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 簡逢均 (即 簡義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判決不得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3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935004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15005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