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266號

原告 高鳳欽

被告 游仕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9月8日宣示判決。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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