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原告 王鎔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張子瑜
被告 劉沛榆
追加被告 陳意潔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