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原告 王鎔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張子瑜

被告 劉沛榆

追加被告 陳意潔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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