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詠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家沐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李家沐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1,082元、被上訴人 李玥騰 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金額為123,800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44,88
2元(721,082+123,800=844,882)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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