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科翰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毒品1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59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經警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00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第二級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9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