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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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蕭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陸仟零肆拾柒元自民國10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30日與債權人訂有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添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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