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7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789號債權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零柒拾肆萬柒仟捌佰陸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