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邱子揚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0年11月14日│101年04月11日│101年05月12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98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81號│101年度偵字第429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易字第114號│101年度易字第411號│101年度易字第6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5月22日│101年08月21日│102年02月2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易字第114號│101年度易字第411號│101年度易字第692號│││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22日│101年8月21日│102年03月1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63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37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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