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28號聲請人 林尚億 相對人珈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珈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給付本案和解金65萬元,給付內容為106年6月15日給付17萬元,餘48萬元自106年7月15日起至107年6月15日止,分12期給付,每月15日給付4萬元整,並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申請人應於3日內提供指定帳戶予珈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於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僅分別於106年6月19日匯款新台幣(下同)17萬元、106年7月24日匯款2萬元、106年7月31日匯款2萬元、106年8月28日匯款4萬元,之後即完全未依約履行,尚餘40萬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珈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給付本案和解金65萬元,給付內容為106年6月15日給付17萬元,餘48萬元自106年7月15日起至107年6月15日止,分12期給付,每月15日給付4萬元整,並匯入勞方指定帳戶(申請人應於3日內提供指定帳戶予珈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分別於106年6月19日匯款17萬元、106年7月24日匯款2萬元、106年7月31日匯款2萬元、106年8月28日匯款4萬元,尚積欠聲請人40萬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及其母親 林伯連 之帳戶封面與明細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和解金40萬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