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二信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19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4年度執他字第930號)被告孫二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9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444公克,驗餘淨重0.1427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1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9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揭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427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4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堪認該透明結晶1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毒品無訛。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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