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86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RIELJEREMYROMER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JARIELJEREMYROMERO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8年6月25日,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惟聲請人稱於108年6月20日為付款之提示等語,是聲請人於該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時所為之提示,當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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