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告 陳森豪

訴訟代理人 陳芷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芷葳住○○市○○區○○○街0巷0號7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芷葳住○○市○○區○○路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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