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59號

聲請人 吳美雪

代理人 張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〇〇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聲請人提出具體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並查報回復原狀所需之工程費用,且應提出估價單,估價單須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並暫時以此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門牌號碼為雲林縣○○市○○路0○00號房屋之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並依據該謄本所載所有權人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曾○○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補正被告曾○○年籍資料、住居所之起訴狀、戶籍謄本到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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