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雲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5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雲仙│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48377││0月01日起│││││元│││││├──┼───┼─────┼──────┼──────┼───────┤│002│新臺幣│林雲仙│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31850││3月0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雲仙│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377││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雲仙│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31850││4月07日起││60元│││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雲仙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
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林雲仙於民國(下同)93年03月19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
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10月01日及95年03月06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80,227元正(其中48,377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31,850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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