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491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理人 林美人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詹淵明詹為成 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詹為成之除戶謄本、詹淵明、 洪好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系統繼承表及向家事法庭函查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函。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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