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葉璇 被告 曾靖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4年度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曾靖仁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葉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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