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周幸儀 再審被告 蘇秋華 上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本院103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參照),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通知應於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55元,此項通知已於103年12月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沈培錚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