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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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阿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原花交簡字第266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含所引用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及理由欄犯罪日期「103年3月24日」更正為「103年4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含所引用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犯罪日期茲發現有誤,而因此等誤寫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不生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惲文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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