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9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