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
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21日送達生效(97年8月11日寄存於
雲林縣警察局公正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