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下午4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