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林含笑
許維峻 許佑葳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如真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 蘇俊耀
蔡一 上列被告蘇俊耀、蔡一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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