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7號聲請人 陳瀚博 相對人固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西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12H1777)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認可兩造之間有關工資等爭議案,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年1月18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03069號函相關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函文檢送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312H1777)為憑,其上載明:「資方同意給付工資27萬9660元,資遣費13萬6458元,合計41萬6118元,並於106年1月1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等語,聲請人並提出其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佐證。茲相對人既未履行,自應准予強制執行。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