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五О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乙○○律師被告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 陳和勇 」之記載,更正為「原告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陳和勇」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原告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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