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連通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辛○○
庚○○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壬○○丁○○己○○乙○○丙○○甲0000000
00歲民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葉明松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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