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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