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 詹益寧 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張花冠 縣長訴訟代理人 林豐洲
蔡碧仲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