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9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提出「聲請更正錯誤及補充裁定」狀,依其所載內容,係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全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