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又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豪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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