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9號聲請人丁○○
巷3弄1聲請人丙○○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鄰○○路○段○○○巷○弄○○號)於民國96年5月16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聲請費用由乙○○遺產負擔。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