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犯罪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第按,受刑人另案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北馬判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部分(此部分另與本案上開裁定應執行刑四罪,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4月確定),應另由該管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減刑後(參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0條),再聲請與本案上開裁定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之四罪定執行刑,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長貴┌────────────────────────────────┐│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185條│毒品危害防制│││││之4│條例第4條│├────┼──────┼──────┼──────┼──────┤│犯罪日期│92年4月4日│91年9月間│91年10月11日│92年4月3日││││91年10月9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案號│92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93年度偵字第│92年度偵字第││查││9281號│43號│43號│15153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臺灣高等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易字第│94年度上訴字││事││144號│11號│11號│第881號│││││││││實├──┼──────┼──────┼──────┼──────┤││判決│93年8月20日│94年8月10日│94年8月10日│94年5月1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福建連江地方│福建連江地方│臺灣高等法院││確││法院│法院│法院│││├──┼──────┼──────┼──────┼──────┤│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93年度易字第│94年度上訴字││││144號│11號│11號│第881號││判├──┼──────┼──────┼──────┼──────┤││確定│93年9月17日│94年9月22日│94年9月22日│94年5月31日││決│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3條,不予││民國九十│3款│3款│3款│減刑││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無。││、褫奪公│,如易科罰金│又15日,如易│,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以銀元300│科罰金,以銀│,以銀元300│││罰金額│元折算1日。│元300元折算1│元折算1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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