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2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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