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就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