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就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1393號
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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