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372元,及自民國97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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